在4月26日第20个世界文化知识进行产权日来临之际,昨天下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相关知识产权司法环境保护主义新闻发布会,向社会科学通报2019年泸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资源保护学生示范案件具体情况。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近日,被告人张某和泸州市江阳区某红杏酒楼被法院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成都红杏酒楼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服务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罪,黄新玲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张某申请在泸州设立的泸州红杏酒楼,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带有“红杏”字样的店铺招牌和装饰,在店铺招牌、菜品介绍、手袋等经营招牌中突出使用带有“红杏”字样的招牌,与“红杏”高度相似“杏”字商标。
在此之前,原告"黄新玲"获得的红杏图形商标(注册号1357355)和红杏文字商标(注册号4561012)均有效注册。后来又将红杏的文字商标授权给成都红杏餐饮有限公司独家使用。
因此,2019年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希望通过被告立即进行停止学习使用一个带有“红杏”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改名个体工商户,登报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社会影响,赔偿中国经济发展损失和合理有效维权成本费用100万元。
法院裁定被告是张某、红杏餐饮店在其商店使用“红杏”标识和装饰,标志,食品商店,和介绍,手袋和其他突出使用“红杏”标志,业务与原告商标,1357355注册商标“红杏”高度相似,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食品和饮料服务来源的混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依法赔偿损失,消除侵权责任的影响。
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标有“红杏”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后,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与“红杏”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在泸州广播电视台发布侵权声明,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维权费用)2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不上诉,被告人自愿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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